序 言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是2012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四川省自贡卫生学校基础上建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主要实施专科层次医药卫生高等职业教育。
学院秉持“大仁求学,大医济人”校训,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终身发展能力为目标”办学理念,立足自贡、面向川渝、辐射全国、放眼国际,培养道德高尚、理论扎实、技能娴熟、全面发展,具有良好适应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卫生健康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简称:川卫康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health and rehabilitation。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地址:自贡市沿滩区仙市镇仙滩社区德铭路3号。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五条 学院的开办资金:17964万元。
第六条 学院由自贡市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管理,业务工作由自贡市人民政府委托自贡市教育和体育局、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培养更多卫生健康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成人学历教育等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
第九条 学院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条 学院招生专业为医药卫生、食品药品与粮食、教育与体育、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大类。学院坚持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按照专家论证、学术委员会审议、审批备案等程序适时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和管理部门支持学院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依法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核准学院章程,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任命学院行政负责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监督学院办学行为,指导学院发展规划。
(四)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指导学院党的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依法自主开展专业建设、教学活动等工作。
(五)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及企业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章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证书。
(十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受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享有所有权。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遵守地方有关法规和政策,积极响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学院办学的各项要求,执行国家人才培养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三)依法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四)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为师生员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条件和保障。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贯彻实施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校外人士的监督和评议。
(七)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自贡市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院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院长、副院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院党委班子。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院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院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