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管理办法(暂行)
为宏观把握学生社团的发展方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社团管理,保证各类学生社团更好地开展学生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民政部及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有关学生社团的规定特制定《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社团联合会是所有社团的直接负责人。
第三条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由院团委授权,是具体负责学生社团日常工作和活动的主管部门,除大学生社团负责人之外,另设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等职务,由团组织统一考察,组织选举,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社团,是指由在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五条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有关规定。
第六条 学生社团发展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向,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文明风尚,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实践服务、文化艺术、体育休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以不断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同学们的全面发展服务为宗旨。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学院学生活动经费、社会企事业单位的赞助、社团会员缴纳的会费、奖励或捐赠等合法收入。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由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报经院团委审查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在校注册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本院社团按性质分为学术专业类、文体类、思政类、手工类四大类。团委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积极倡导社会公益型社团,不断发展自我服务型社团。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具有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有15人以上自愿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较为明确规范的社团章程。
(三)有相对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
(四)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由发起人负责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写明社团成立的目的、宗旨、意义等)。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成员范围以及计划招收的成员数量。
(四)经学院证明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
(五)附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
以上文件均提交后,应领取并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填写后上交社团联合会。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组织的名称、性质、宗旨。
(二)社团的活动范围和活动形式,活动场所、活动时间
等。
(三)社团会员资格和预计招收人数,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负责人的基本素质要求、工作权限和产生、罢免程
序。
(六)社团组织的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的终止程序。
(九)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批准成立社团: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规定。
(二)主要负责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三)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
(四)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大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成立且组织活动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将上报学院有关部门追究有关组织人的责任。
第三章 社团的注册、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 已成立的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交工作计划,包括上学期工作总结、本学期活动计划,在社团联合会注册登记处填写注册登记表,逾期未注册的视为自动解散。
第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根据社团上交的《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是否对其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及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提前7日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由社团联合会予以核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将予以注销:
(一)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经指导不改正的。
(二)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他原因,经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原社团。
(四)不能在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青年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和校规,如有违反者,团委、社团联合会将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生社团到企事业单位争取社会赞助,但必须提前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后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与赞助单位达成的赞助协议书及物资的接收及使用明细,禁止任何学生社团与赞助单位在未经团委、社团联合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举办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活动费用,需收取会费的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如有私自收费或多收费现象,强制撤换社长,重则注销社团。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合法,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专人管理,及时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汇报使用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经费的收入与支出必须有明细账目。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对其财务进行清查,存在问题者,将责令其主要负责人整顿并担负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需要租借公共教室、学生活动中心、各种设备等,应首先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书,上报院团委得到审批后,凭社团联合会开出的相关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租借手续。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凡我院在籍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各项制度等,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或质询。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力也有义务向社团联合会反映实际情况。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活动,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各大学生社团。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学习贯彻《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及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使我校社团联合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实施方案》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管理办法》(暂行),并予印发,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