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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18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任命和管理的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任中、离任审计选其一进行审计。对党委和行政主要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义务。

第七条 学院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可以聘请具有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员参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活动。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用的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承办或者参与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活动,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学院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审计处、纪检监察处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和安排,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向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日常工作。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审计处负责。

第三章 审计对象与内容

第十二条 学院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直接任免的各职能部门、系部党政正职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干部;

(二)校属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其他由学院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

第十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二)干部任职期间履行有关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推动所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遵守学院财经纪律、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

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五)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六)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管理及效益情况,重大开支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校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岗位职责,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学院财经纪律情况,预算执行和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重大开支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企业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九)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十)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整个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均应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审计任职期间的情况,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和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的正职领导由学院领导或中层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由干部管理部门书面委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委托建议,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联席会议专题讨论。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审计期间、审计范围、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审计时限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专题讨论审计对象的建议名单和审计计划,并报学院党委会批准后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将党委会通过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见面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交换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审计处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和要求,制订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事项的时间、范围,明确审计的主要目标、内容、重点以及主要审计方法。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现场审计5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处应与干部管理部门联合召开审计进点见面会议。

(一)审计进点见面会议由干部管理部门领导主持会议;

(二)审计进点见面会议参会人员主要包括:干部管理部门领导,审计处领导、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三)审计进点会议主要议程包括: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个人述职报告、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和宣布审计工作纪律、签审计工作双向承诺书、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等。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相关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单位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三)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和分工有关资料;

(四)学院下达的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种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资料;

(五)内部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资料;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通过审计处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可通过召开干部见面会或群众座谈会、审查干部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实物、资产等方式进行审计、取证,按规定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提交书面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经联席会议审议,报党委会批准后,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学院有关规定及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三十条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学院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单位的“三定”规定;

(四)校属有关单位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院章程、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被审计干部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单位和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以适当方式向院领导、联席会议或纪检监察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至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联席会议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报送审计处。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干部提出的书面意见没有采纳的,根据情况向联席会议予以说明,由联席会议进行审定。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定,经签发后,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处通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审计处在社会中介机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基本情况、任职及分工情况;

(二)履行经济责任总体评价和主要业绩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三)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必要的内容等。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院领导或联席会议,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审计结果报告报送主管院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报告起10日内请主管院领导召开联席会议裁定。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裁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党委会申请复核,该复核决定为审计处的最终决定。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终结时,审计组应按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六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同时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七条干部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依纪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四十九条人事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在职责范围内办理人员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明确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制订整改工作方案,落实整改任务,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整改落实,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自收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6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和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文件调整,相关条款以上级文件的新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视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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