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投资、促进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行为和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院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和改造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包括:新建工程,房屋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竣工结算到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的业务活动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学院规章制度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目的,旨在现有审计基础上,实现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
第二章 审计职责及范围
第六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每年度审计处应当对建设工程领域开展审计工作进行统筹计划与安排,突出审计重点,实现审计价值。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实行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审计处应当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和审计程序,采用恰当且有效的业务组织形式,对建设工程管理行为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一)项目类型全覆盖,即学院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均应纳入审计范围;
(二)项目过程全覆盖,即学院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应纳入审计范围。
第八条审计处负责建立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质量控制机制,创建并不断完善相应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九条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后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根据学院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审计结果。
第三章 审计方式及组织程序
第十条建设工程审计的基本方式:
(一)对于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学院认为需列为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对于未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学院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分别实施工程款项结算前的竣工结算事中审计或结算后的竣工结算事后审计;
(三)对于与建设工程管理有关的特定事项,开展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并负责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从工程项目审计经费中列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费用依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内容及要求,参照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或比选社会中介机构时确定的取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工程管理及相关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工作。参与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评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应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组织、实施、协调、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五条学院应建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制度,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切实落实以投资计划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是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核心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管理相关制度;
(二)是否明确基建和修缮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是否明确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三)是否建立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项目立项、概预算等重要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是否建立与工程项目相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的审核机制,并出具评审意见;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依法依规确定,是否规范签订合同;
(六)建设工程概算是否超过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重大投资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是否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工程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七)是否按审批投资计划和预算规范建设资金管理,是否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工程价款支付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八)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结算(决)审计,并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九)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十)是否建立完工项目后评价制度;是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需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有关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
(二)建设工程各阶段审批手续;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四)各阶段验收报告;
(五)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六)项目组人员岗位和职责;
(七)工程变更、工程进度计划;
(八)材料验收报告、工程付款报告等。
第二节 建设工程过程审计
第十九条过程审计是指对学院建设工程招标、工程变更、工程签证、材料认质认价、主要隐蔽工程等工程实施过程阶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招标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采购政策等强制性规定;
(二)审查招标文件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核要求:对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控制有关条款的合理性 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审查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其中的暂定金额、暂定价、指定金额或指定价等暂估价确定依据和确定规则是否明确;
(三)审查整个招标程序的执行是否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程序相符;
(四)审查工程合同涉及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变更、竣工结算、违约等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变更的基本要求
1.建设工程经招标确认签订合同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2.提出工程变更的单位或部门须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充分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并形成变更方案、费用预算书等,按学院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3.未经论证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二)工程变更主要审核内容
1.审核工程变更论证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学院规定;
2.审核变更论证依据是否充分;
3.审核变更方案是否合理;
4.审核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
5.审核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6.审核变更数量和金额是否与预算相符;
7.审核变更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施工签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签证的基本要求
1.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办理施工签证,并严格按照规定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施工签证;
2.对于发生的施工签证事项,基建处应及时通知审计处派员到达现场,审计人员应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必要时现场拍照,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若施工单位自行处理,工程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3.施工签证事项发生后,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应有基建处相关人员及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审计人员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二)施工签证主要审核内容
1.是否按照施工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进行办理审批,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2.施工签证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内容;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等。
第二十三条材料价格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材料认质认价工作由基建处牵头组织协调实施,审计部门参加材料认质认价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材料认质认价的适用范围
1.施工合同中约定需要认质认价的材料;
2.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暂定价格进入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材料;
3.暂定价在工程决算中材料价格据实调整;
4.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因某种原因改为施工单位采购供应的材料。
(三)材料认质认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质优价廉的原则,询价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
(四)通过认质认价会议对质量、价格比选后,确定质量和价格,在出具正式认价单前基建处要与施工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双方必须对价格达成共识;
(五)认质认价结束后,形成文字性说明《工程材料认质认价单》等,注明询价内容、单位、品牌、价格的组成(是否含税、含运费等)、确认的价格、材料、质量等,并按相关流程规定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主要隐蔽工程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主要隐蔽工程包括: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土方工程、打桩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基层、安装管线工程等;
(二)在隐蔽工程完工前,基建处应通知验收组成员一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现场核查隐蔽工程做法,是否与清单里项目特征描述一致,材料是否与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规范、图集等相符,对超定额损耗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测定,不留后遗症;
(三)审计人员须做好隐蔽工程现场审计的书面记录、照相、摄相、电子文档等,留下实际有力的证据。未经学院基建处的现场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计人员、监理工程师(如有)、施工单位现场代表共同勘验确认的隐蔽工程原则上不得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四)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等应重点跟踪。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封闭,自行封闭的工程不予审计。
第三节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学院建设工程主要实行竣工结算审计制度。按规定必须审计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凡应审计而未经审计结算的工程项目,相关部门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竣工结算,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学院送审资料规范要求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检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审计处应将报送资料退回基建处,视为结算资料尚未报送项目。
第二十八条审计处组织开展竣工结算价审计,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审计处应将审计过程中产生的审计档案资料,按照学院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视情况进行修订。